当事人 |
李某,庞某某, 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庞某某:本院受理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李某、庞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