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广胜,王玉琴,徐广祥,王淑玲,徐广路,徐延芬,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弘盛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市鹿鼎天然气有限公司 ,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丰胜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19)渝01民初60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丰胜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徐广胜、王玉琴、徐广祥、王淑玲、徐广路、徐延芬:本院受理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鹿鼎天然气有限公司、天津市弘盛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丰胜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徐广胜、王玉琴、徐广祥、王淑玲、徐广路、徐延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内容: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9)渝01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天津市弘盛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丰胜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徐广胜、王玉琴、徐广祥、王淑玲、徐广路、徐延芬对包头市鹿鼎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原审判决中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向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二审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