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