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滕某某,陈某, 西安康牌医药有限公司 ,新疆老君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老君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滕某某、陈某: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康牌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速裁审判庭第二十四法庭(9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