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某, 陕西天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天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