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谈某某,皋某, 昆山龙腾电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昆山龙腾电子有限公司、皋某:本院受理谈某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