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西安市恒昕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秦岭化工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西安秦岭化工厂: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恒昕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秦岭化工厂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