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建光, 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 ,上海旭恒铁工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4执异141号,(2021)沪0114执1475号,(2020)沪0114民初3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林建光:本院受理的上海旭恒铁工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4执异14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内容:追加林建光为(2021)沪0114执147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林建光以其个人财产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