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齐某,景某,吴某,景某某,张某某,路某某, 西安奥佳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大洋汇丰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陕0104执异297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西安奥佳体育管理有限公司、齐某、景某、吴某、景某某、张某某、路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洋汇丰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奥佳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洋汇丰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齐某、景某、吴某、景某某、张某某、路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陕0104执异297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