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重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润丰源投资有限公司 ,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润丰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正源溢沣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正源溢沣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润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润丰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正源溢沣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润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润丰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因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简要如下:1.判令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16正源03”债券本金49 000 000元;2.判令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10月19日期间的“16正源03”债券的利息。3.判令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后续利息。4.判令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5.判令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判令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其余违约金。7.判令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以第(一)(二)(三)(四)项为基数的违约金。8.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费用均由正源公司承担。9.原告对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协议》(协议编号:xn-zy-19)所附不动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七)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10.原告对重庆正源溢沣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协议》(协议编号:xn-zy-04)所附不动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七)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11.原告对重庆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协议》(协议编号:xn-zy-03)所附不动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七)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12.原告对重庆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协议》(协议编号:xn-zy-08)所附不动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七)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13.原告对重庆润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协议》(协议编号:xn-zy-02)所附不动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七)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14.原告对北京世纪润丰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协议》(协议编号:xn-zy-05)所附不动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七)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15.判令北京世纪润丰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签订的《抵押协议》(协议编号:xn-zy-05)所约定的,未办理登记的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