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某某,林某某,林某, 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缔凯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民终645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某某、林某: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缔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原审被告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林某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等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民终6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上诉人上海缔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