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琴,肖洪波, 青岛洪波万福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0)鲁0213民初584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洪波万福食品有限公司、张琴、肖洪波: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告青岛洪波万福食品有限公司、张琴、肖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鲁0213民初5847号民事判决书并提起上诉,上诉诉请:一、请求依法撤销(2020)鲁0213民初584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等由两原审被告及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