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瑋邦有限公司,陈某,苏某某, 青岛中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中天软件园有限公司 ,青岛国敦大酒店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中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国敦大酒店有限公司、瑋邦有限公司(BESTSIGHTLIMITED)、青岛中天软件园有限公司、陈某、苏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国敦大酒店有限公司、瑋邦有限公司(BESTSIGHTLIMITED)、青岛中天软件园有限公司、陈某、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青岛中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国敦大酒店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软件园有限公司、陈某、苏某某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被告瑋邦有限公司(BESTSIGHTLIMITED)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