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众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内蒙古众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分公司:本院受理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内蒙古众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5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支付应付未付款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2年2月24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