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沈某某,怀某,朱某某,龚某某, 浙江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某某、怀某、朱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你们及龚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或第41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