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某某,金某某,虞某,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金某某、虞某: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诉你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山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