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彭某,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渝0154民初5710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开州区镇东街道花果村5组7号彭某(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54民初5710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副本。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内容如下:一、依法撤销原判决的第二项,依法改判为:判令被上诉人彭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商都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4月21日的违约金554.09元,并从2021年4月22日起以未付租金54932.28元为基数,每日0.5‰计算违约金至全部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经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