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清华,魏曰泉,李勇军, 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 ,远大(青岛)钢板有限公司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支行 ,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商业旅游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路02执453号,(2021)鲁02执异755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远大(青岛)钢板有限公司、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杨清华、魏曰泉、李勇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纠纷合同一案【案号(2021)路02执453号】过程中,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商业旅游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鲁02执异755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到我院执行一庭领取执行裁定书,经过六十日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