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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第三人-,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洛矶山石油(福建)有限公司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206民初5774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郭某某、李某某、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李某某、第三人洛矶山石油(福建)有限公司、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洛矶山石油(福建)有限公司应支付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8015458.03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9月30日起计至2017年3月22日为2737541元;自2017年3月23日起,以8137232.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2021年4月15日止;自2021年4月16日起,以8015458.0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6民初5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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