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郭某某,李某某,第三人-,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洛矶山石油(福建)有限公司 ,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5774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某某、李某某、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李某某、第三人洛矶山石油(福建)有限公司、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洛矶山石油(福建)有限公司应支付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8015458.03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9月30日起计至2017年3月22日为2737541元;自2017年3月23日起,以8137232.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2021年4月15日止;自2021年4月16日起,以8015458.0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6民初5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