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新华,刘显明,崔延周, 青岛华源太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江二路支行 ,青岛市李沧区晓翁汽车修配厂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路02执188号,(2021)鲁02执异721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华源太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区晓翁汽车修配厂、刘显明、崔延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江二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纠纷合同一案【案号(2020)路02执188号】过程中,王新华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鲁02执异721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到我院执行一庭领取执行裁定书,经过六十日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