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郭某某,扬州比格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沈电器机械有限公司 ,扬州吉信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库克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库克机械有限公司、扬州吉信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扬州比格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龙沈电器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你(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告知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一审判庭。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