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某某,王某某,何某某,何某某, 广西钦州市汇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漳州百佳实业有限公司 ,揭阳市揭东区丰盛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鸿一粮油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鸿一粮油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区丰盛实业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市汇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王某某、何某某、何某某、漳州百佳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告鸿一粮油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区丰盛实业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市汇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何某某、王某某、何某某、何某某、漳州百佳实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鸿一粮油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区丰盛实业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市汇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何某某、漳州百佳实业有限公司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王某某、何某某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和4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