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某某,杨某,毕某某,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渭南金路腾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渭南金路腾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杨某、毕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金路腾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杨某、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