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上海弘枫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英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英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弘枫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英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