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显明,崔延周, 青岛华源太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江二路支行 ,青岛晓翁企业总公司 ,青岛市李沧区晓翁汽车修配厂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鲁02执188号,(2021)鲁02执异19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市李沧区晓翁汽车修配厂、青岛华源太集团有限公司、刘显明、崔延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江二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源太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区晓翁汽车修配厂、刘显明、崔延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鲁02执188号】中,青岛晓翁企业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后作出(2021)鲁02执异19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青岛晓翁企业总公司的异议请求,青岛晓翁企业总公司不服本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鲁02执异190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