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雷某某,冷某某,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赣0423民初147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雷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23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冷某某、雷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000元、利息29132.4元及后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的标准从2021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207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冷某某、雷某某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