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吉林省鼎诚正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松原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松原市河道堤防管理中心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吉0702执异134号 |
案由 |
拍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松原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案外人)松原市河道堤防管理中心、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鼎诚正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经审查已作出(2021)吉0702执异13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松原市河道堤防管理中心的异议请求。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702执异134号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