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某某,第三人-, 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浩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浩泽(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浩泽(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上海浩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浩泽(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2022年2月25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丁香路611号四楼)第十七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