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某某,孔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 ,上海桃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桃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某某,孔某: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诉上海桃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通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3月21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