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某某,胡某某, 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7101民初458号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公告人 |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胡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胡某某、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1)豫7101民初4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