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罗某,罗某,罗某某, 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某、罗某、罗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诉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某、罗某、罗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