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石某某,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8民初13134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诉被告石某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08民初131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支付理赔款 22512.82元;二、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支付保费 3420 元;三、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全部款项 25932.82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9 月 29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等,其他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