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畅暾,宫国鹏,王舜壁, 营口元亨曦地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澳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海阳澳海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宫国鹏、营口元亨曦地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澳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海阳澳海置业有限公司、王舜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畅暾与被执行人宫国鹏、营口元亨曦地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澳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海阳澳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除本院对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52号兴源大厦506、507、508(原502);601、602、626、627、628(原601)、603、604、605、606、607、608(原602);2102A、2102B(原2012);2103A、2103B(原2103)房屋的查封,因你方送达不到,现责令你方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异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