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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郑海燕,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鲁0213民初3673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郑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3民初3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1877.64元,及支付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合计利率以年利率24%为限);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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