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某,雷某某, 厦门国贸泰达物流有限公司 ,福建兴隆台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闽72执异1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厦门海事法院 |
内容 |
福建兴隆台实业有限公司、李某某、雷某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厦门国贸泰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兴隆台实业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李某某、雷某某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72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