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香港川宏商用有限公司,杨蓉,杨凤鸣,蒋友凤,第三人-, 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沪74民初1617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融法院 |
内容 |
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川宏商用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蓉、杨凤鸣、蒋友凤、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川宏商用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蓉、杨凤鸣、蒋友凤、第三人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74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处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