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某,李某某, 旬阳县鼎盛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陕0928民初199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某诉旬阳县鼎盛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陕0928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旬阳县鼎盛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3000000.00元及利息(分段计付),其中2016年7月1月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付,2020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00元,由被告旬阳县鼎盛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李某某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