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珈伶,张晓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民终1064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珈伶: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支行诉被上诉人刘珈伶、张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民终10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