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桂玲,张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13民初357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和:原告杨桂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3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桂玲40000元;二、被告张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21年6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杨桂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2825元,由被告负担18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