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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某某,袁某某,陈某某,袁某某, 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跨越卓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昌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01民初8122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01民初8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重庆市昌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95180.48元及违约金(以23141.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1385.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2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0011.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1358.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4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0209.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5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904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6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8584.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1022.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1121.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9302.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重庆市昌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22500元及滞纳金(以12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9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陈某某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道48号1幢1层的020号、023号、025号、027号、030号、035号、036号、046号、059号、065号、067号、072号、075号、077号、092号、098号、097-1号、120号、45号、105号、115号、122号、127号、148号、149号、48号、81号、87号、89号、96号、121号即产权证号分别为:301房地证2015字第04912、04913、04914、04915、04916、04917、04918、04919、04920、04921、04922、04923、04924、04925、04926、04927、04928、04929、05833、05835、05836、05837、05838、05839、05840、05841、05843、05844、05846、05847、05848号的31个商业门面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袁某某、陈某某、袁某某、重庆市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跨越卓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2元,由被告重庆市昌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袁某某、陈某某、袁某某、陈某某、重庆市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跨越卓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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