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某,马某某,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融法院 |
内容 |
马某某:本院受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某某、马某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另外,本案将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