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陕西志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西安华杰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志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华杰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22517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其他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