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某,上海分公司, 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 ,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019年4月27日至2021年7月26日的租金差额人民币72,025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违约金35,595元(按5,932.50元每月计6个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于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定于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周浦人民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繁荣路380号)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