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 上海申服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本院受理上海申服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快递费人民币170万元;2、请求判令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欠款利息人民币13.2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南翔人民法庭(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15号)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