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某某,彭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 ,福建鑫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福建鑫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荆溪综合审判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