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 常熟市龙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常州锦鸿针织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581民初1324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常州锦鸿针织品有限公司、刘某某:本院受理(2021)苏0581民初13248号原告常熟市龙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锦鸿针织品有限公司、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人民币255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LPR计算,自2021年1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1日,为4.9万元,合计259.9万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一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