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金寨县利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211民催9号 |
案由 |
票据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金寨县利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并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依法作出(2021)苏0211民催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金寨县利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
刊登日期 |
2021-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