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郝丽清,易中梁,陈瑜,第三人-, 重庆梵美柏森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民初166号,(2020)渝01执44号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易中梁、陈瑜、重庆梵美柏森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 原告郝丽清与被告易中梁、陈瑜、第三人重庆梵美柏森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渝0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结果为:一、追加易中梁为本院(2020)渝01执44号案件被执行人,并在5.1万元人民币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重庆梵美柏森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陈瑜为本院(2020)渝01执44号案件被执行人,并在4.9万元人民币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重庆梵美柏森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35元,由易中梁负担323.85元,陈瑜负担311.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