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冯丽坤, 厦门华兴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云南泰福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761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云南泰福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冯丽坤:原告厦门华兴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泰福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冯丽坤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云南泰福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冯丽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厦门华兴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41170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170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0年9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云南泰福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冯丽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厦门华兴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财产保全费2856元、保全保险费1494.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06民初7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