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郑倩,陶鹏,郭旭东,郭景龙,令燕娥,陈文斌,董霆飞,张茜,罗鹏鹏,王谦, 陕西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倩、陶鹏、郭旭东: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诉你们及郭景龙、令燕娥、陈文斌、董霆飞、张茜、罗鹏鹏、王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2013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四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